康百科

等待期内的症状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癌症,百年人寿应该赔付吗?

编辑:梨乡游子 时间:2022-11-25

大家好,我是专注于理赔服务的奶爸保险经纪人--悦悦说险。找奶爸买保险,避免理赔的坑。

奶爸团队的小伙伴来咨询奶爸一个问题:在某些公司的重疾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关于等待期的约定是这样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客户在等待期内发现的症状,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了癌症,按照这样的免责条款约定,客户是不是没办法申请到理赔?一、这样的约定合理吗?其实关于在条款中等待期这样的约定是否合理,在2020年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部有一个关于人身保险问题的通报,通报中中已经说明这样的问题:“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权益”

从监管层面,就已经否定了保险公司将等待期内的症状延续等待期后确诊免责拒赔的依据,是不合理的。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我们来看一个司法判例(详见阅读原文),在司法层面是否支持保险公司依据等待期内的症状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重疾,而拒赔。1、被保险人2017年7月28日保单承保,次日凌晨保单生效,等待期为180日。2、被保险人2018年1月25日住院,入院诊断,包括盆腔肿物、子宫肌瘤……。3、至2018年2月4日实施手术,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双卵巢)高级别浆液性乳头状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持续到等待期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不承担责任,但退还已交保费。

保险公司认为2月4日确诊的重疾为,1月25日等待期内就诊的疾病病理改变,延续到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理由而拒赔。三、法院的判决理由法院认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17年7月29日零时,从即日开始计算,180日等待期限届满日为2018年1月24日零时止,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并没有申请理赔,也没有被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2018年1月25日入院诊断的疾病盆腔肿物、子宫肌瘤……,就是导致后来被确诊的恶性肿瘤(双卵巢浆液性囊腺癌),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两种疾病和症状存在直接关联。既然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不予支持。而被保险人确诊癌症的时间为2018年2月4日,已超过180日等待期,确诊癌症也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需要赔付。四、最后的总结这时候我的小伙伴儿应该明白了,如果保险公司仅以等待期内出现的相关症状就诊,延续到等待期后确诊的,而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样的拒赔理由是不充分,也不会被人民法院所支持。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理赔,可以私信奶爸或在下方留言给奶爸!

猜你想看

@ 2023 康百科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

湘ICP备19021678号